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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昆刑三初字第186号

裁决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类型:运输毒品罪刑事案件

代理方:

黄荣伟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26 15:30:24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昆刑三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荣伟,男,壮族,1995年4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住宜州市怀远镇。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荣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荣伟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卧铺车从南伞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在昆明西收费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35.81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荣伟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荣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荣伟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卧铺车从南伞运输毒品前往昆明,在昆明西收费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民警查获从被告人黄荣伟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35.81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公安局怀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荣伟的自然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
2、民警赵某某、陈某某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盘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7日10时30分左右,民警在昆明西收费站设卡盘查时,发现在离收费站一百米处的路边有一名可疑男子,民警上前对该男子进行盘问,该男子交代自己叫黄荣伟,称自己只是路过,没有主动交代体内藏匿毒品进行运输的犯罪事实,民警将黄荣伟带到透视车上进行透视后,发现黄荣伟体内有椭圆形毒品可疑物若干,民警此时才制作了当场盘问笔录。之后,民警将被告人黄荣伟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
3、X射线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黄荣伟腹部、盆腔区体内有多发异物存留。
4、排毒记录、毒品提取笔录、毒品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移交入库清单等,经当庭出示由被告人黄荣伟质证后,证实:民警查获从被告人黄荣伟体内排除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35.81克,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黄荣伟后,黄荣伟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5、通话、短信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已在卷佐证。
6、被告人黄荣伟供述:2014年11月15日,我在深圳找工作,有个男子说到西昌可以找到工作,我就跟他一起到了西昌,在一个不知名的酒店呆了17天后,那个男子叫我到缅甸老街去带毒品,说给我5000元,我答应了。12月4号他带我坐车到了昆明,后去了南伞,到南伞后他又带我坐摩托车到了缅甸老街,在缅甸老街我们住了一晚上,我们边住我边吞毒品,我吞了大约70颗左右的毒品。12月6号下午5时,我从缅甸坐摩托车回到南伞,坐了下午5时40分的卧铺车回昆明,12月7号早上10点多我到了昆明西收费站不到点,我下车在路边等着,被警察查到了,警察把我叫到一辆可以透视的车上对我进行透视后,发现我体内有许多颗状的东西,我就承认了,向警察说那些东西是我从缅甸带过来的毒品。那个叫我带毒品的男子,大约38岁左右,身高170厘米左右,体型偏胖,四川口音,我们互称“兄弟”,都是他打电话给我,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荣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荣伟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荣伟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为了获取报酬采用隐蔽方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其应对实施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根据被告人黄荣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荣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35.81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牟又红
审 判 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杨海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