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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美玲律师高美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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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庆中钦(昆明)律师事务所

职业证号:15301201311981096

办公地点: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光华花园E幢6楼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决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犯罪

代理方:

寻甸一民警帮助犯罪分子 获刑3年

2019-04-23 15:54:00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自2013年6月起,昆明一对夫妻舒某荣(已判刑)、段某秀(已判刑)强迫未成年少女小向,在寻甸县金所片区的几家发廊店里卖淫。当年12月18日,小向逃出,到金所派出所报案,控告舒某荣强迫自己卖淫。

    民警潘某应和舒某荣是朋友,发现小向在派出所后,潘某应不但没有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反而将小向带到派出所一间办公室,主动打电话向舒某荣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舒某荣很快赶到金所派出所,将小向强行带走。当晚,小向被舒某荣、段某秀带到某旅馆,当着潘某应的面,二人威逼小向承认“报案并非自愿”,并进行录音。后小向又被强迫卖淫长达3个月,直至2014年3月案发。

    上级公安机关“110”指令金所派出所调查此事时,潘某应又安排该所协警伪造“接处警登记表”,以帮助舒某荣逃避处罚。2014年5月,潘某应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法院一审认为潘某应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昆明市中院二审后认为,潘某应身为人民警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但其违背法律规定和警察的职责要求,对明知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仍对其通风报信,致使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改判潘某应有期徒刑3年。

    点评:这是一起不常见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二审案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检察院抗诉后,二审通过“行为人的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身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该案属“情节严重”,将被告人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