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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律师王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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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证号:11111111111111

办公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6楼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盘法刑环保初字第19号

裁决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犯罪案件

代理方:

李泽玉失火罪一案

2019-04-15 13:55:45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李泽玉失火罪一案

一、首部

1、判决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刑环保初字第19号。

2、案由:失火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李泽玉,男,1963年2月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棋台居委会利者村5号;

辩护人夏桐跃、华辉,系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天柱;人民陪审员:宋庆昆、何伟。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9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泽玉在其位于本市西山区团结棋台居委会利者居民小组的老屋东南角私接电线。后于2014年4月16日,因被告人李泽玉私接的电线部位发生短路后产生电火花,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20455.422亩。烧毁胸径5公分以上林木204997株,林木蓄积合计6540.858立方米,林木材积3597.282立方米。烧毁经济林木梨树599株,烧毁竹子1244株,烧毁幼树294209株,烧毁杂灌木413244丛,烧毁南烛39495丛,烧毁地盘松616580丛。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李泽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整个鉴定结论只能证明起火,不能确认是第一起火点,虽然起火点在被告人家后面,有公共通道,起火可能是由其他人员造成;2、鉴定意见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乱搭电线和失火有因果关系。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是在排查时主动交代的,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

三、事实和证据

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泽玉在其位于本市西山区团结棋台居委会利者居民小组的老屋东南角私接电线。后于2014年4月16日,因被告人李泽玉私接的电线部位发生短路后产生电火花,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20455.422亩。烧毁胸径5公分以上林木204997株,林木蓄积合计6540.858立方米,林木材积3597.282立方米。烧毁经济林木梨树599株,烧毁竹子1244株,烧毁幼树294209株,烧毁杂灌木413244丛,烧毁南烛39495丛,烧毁地盘松616580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6日下午15时许,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棋台居委会利者居民小组后山发生山火。2014年4月21日下午,民警根据第一时间到现场的群众反映起火位于利者居民小组李泽玉家后方核桃树附近,在该人家后方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棕皮树上的两根电线有烧焦的痕迹,电线下方棕皮树已呈碳化状态,在棕皮树下方的地上发现一根竹竿,竹竿一端缠绕着电线也有燃烧痕迹,经现场分析,勘验发现存在电线碰火短路痕迹,经初步询问李泽玉,称2014年2月,该人趁全村停电之机,未经批准擅自接电线到家中使用。2014年4月25日,民警将李泽玉传唤到案。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汉珍(李泽玉的母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下午三点,我发现我家房子西南方向李正福家房子正门左边靠李泽玉家房后拐角处的核桃树旁边有烟子,当时烟不大,没看见明火,仔细看后也没发现其他地方有烟和明火,自己挑水过去看见核桃树脚下都是火,将水浇完后,看见李正福从公路方向回来。自己回到家后,看见火沿着箐沟烧上去,文绍先家已经燃起来。自己和李泽玉共用一个电表。

(2)证人李正福的证言证实:自己上午8点去医院打针,14时50分左右到家门口看见有火,烟大,着火点在我家左边半山腰小凹处,大概在离我家几十米远的地方。之后自己找到李思亮报警,自己又找利者村小组书记李金华,向他汇报了情况。我媳妇当时不在家。我没见过有人上后山抓鸟等情况。

(3)证人李玉述的证言证实了:着火时自己正在检查护林防火卡点的情况。是村小组长电话通知自己着火的事情,自己跑回来时看见李正福家的土基房偏左边的山箐箐里冒着浓烟。其还帮助文绍先家搬粮食,搬了几转文绍先家就起火了。自己不知道火是怎么烧起来的。平时很少人进山,村里也没有精神病人。

(4)证人李桂英证言证实:自己是棋台社区委员,2014年4月16日15时左右有人打电话给毕建云副主任说利者着火了。去的路上看见李玉述,还叫他快回去,着火了。到了利者老村看见李正福和李发权家老房子后面的箐箐两边着火了。帮助文绍先、李发权的母亲熊国英搬东西。看见火是从李正福家后的箐箐里从下往上烧到山顶,从上往下烧到文绍先的房子。李泽玉家后面没去,不知道着火没有。

(5)证人李红美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下午2点多,毕建云接到电话说利者着火,当时毕建云、其、李润仙、李桂英、李龙德、潘树荣一起去,看见李正福和李泽玉家后面着火。

(6)证人李龙德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中午自己得知山着火后与毕建云等人赶到利者。询问李玉述着火原因,对方说是从李泽玉和李正福家后面核桃树烧起来的。

(7)证人李玉珍的证言证实:着火当天老公、儿子均不在家,自己早晨7点多到李福珍家割麦子直到发现着火。一起割麦子的人还有四个。火是从右边的箐沟里烧起来的。

(8)证人李星兰的证言证实:着火时丈夫、儿子不在家,三个女儿在,自己给别人割麦子,还有四个人。村子没有外人来过。

(9)证人毕建云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14时55分,自己接到利者小组长电话说着火了,自己和另外七人赶到现场看见村子后面两边的山上都在烧着,烧到半山。

(10)证人王鹏的证言证实:4月16日下午3点左右,副主任通知利者着火。其和另外几人赶到,看见李发权家后的箐箐里两边烧着了,我看见村子两边竹子下面的草已经在烧着,我还照相了,房子右边的草少没烧着。其还看见李正福家附近的竹林也在着火,其没有去李泽玉家附近的棕皮树旁边。

(11)证人李玉芬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李泽玉妻子,着火当天早晨8点出门,李泽玉也出门打工。自己去地里种玉米,11时多回老房子做饭吃,1点多回新房子那边。下午3点多听见有人喊着火才回老房子,看见自己老房子后面的山上着火了,通知李泽玉,过了20分钟左右李泽玉回来就开始救火。当天没见外来人员,没见人上山。火从山上烧下来,离自己家只有四、五米远。

同时证实:16日着火后自己家就没电了,以前用电正常。自己家从李正福家旁边的那个电线杆上接了电线来用,是李泽玉接的。经过几棵棕皮树。着火那天我回家后,发现其中一棵棕皮树冒烟着火,那棵棕皮树紧邻电线,这棵树以前没有问题。

(12)证人文少仙的证言证实:当天一早自己和媳妇吃过饭,一起出门,媳妇去上班,自己去包谷地里干活。15时左右,被姓熊的女护林员告知自己家附近着火了,急忙赶回家看见李三奔家着火,李思生家烧过去,自己家是最后被烧的。我家菜地里有废菜叶,村里人没有烧菜叶的习惯。听说火是从李正福家房子后面有个小凹塘那里着的,是一个女的说的,他们说李正福最先报警时就说了。

(13)证人熊国英的证言证实:当天李玉述通知自己着火后就和李一起赶回来,看见文绍先就告诉他着火了,等自己赶到时已经有很多人在救火

(14)证人李云芝的证言证实:当天14时28分左右,听见李正福说着火了,自己不清楚着火具体时间、最先着火地点。起火原因其也不知道。

(15)证人李如英的证言证实:自己不知道火是怎么烧起来的,自己老房子里的东西被烧完,房后的菜地主要是我家和李泽玉家在种。当天自己和老伴都不在家。在着火时,其听其儿媳妇李利平说老房子的后面着火。

(16)证人李发权的证言证实:当天自己和媳妇在外做工,知道着火后赶回来一处老房子已经被烧,另一处老房子等火小点才进去搬东西。后来浇水、砍竹子灭火。不知道起火原因。母亲熊国英无异常。

(17)证人李利英的证言证实:起火时自己在割麦子,是李正福告诉自己着火的,当天老公上班是被自己喊回来的。家里的房子自己进去时还没着火,出来时就着火了。

四、判案理由

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泽玉应当知道自己私接电线的行为可能存在短路造成火灾的可能,而疏忽大意违法偷电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3、鉴定意见: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火灾残留物检验报告书云通司鉴中心[2014]Z60检字第64号鉴定意见证实:

l、在李泽玉私搭在棕树顶端烧焦位置的电源线的检测部位中检测到导线短路(一次短路)熔痕、熔珠。

2、在竹杆顶端烧焦部位的电源线的检测部位中检测到导线短路(一次短路)熔痕、熔珠。

3、在二楼走廊东南角墙上的电源塑料闸刀开关保险丝(用铝导线接作保险丝)中,检测到过电流熔痕。

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昆明市西山区4.16火案过火面积20455.422亩。烧毁胸径5公分以上林木204997株,林木蓄积合计6540.858立方米,林木材积3597.282立方米。烧毁经济林木梨树599株,烧毁竹子1244株,烧毁幼树294209株,烧毁杂灌木413244丛,烧毁南烛39495丛,烧毁地盘松616580丛。

4、现场勘验笔录:从李泽玉家房屋东南面向李正福家房屋之间,共栽有7棵棕树,从李泽玉家房屋东南方向5米,树高6.5米,在距地面5.4米处有燃烧碳化痕迹,在该部位有2根从李正福家大门西侧电杆到李泽玉家正房南墙与厨房西墙拐角处所架设的电线通过,该2根电线在距棕树地面5.4米处成裸露状,该棕树距李泽玉正房南墙与厨房西墙角距离8米,从墙角至墙顶2.5米,该棕树距西南方向最近竹林燃烧点4.4米。

5、勘验分析报告、提取痕迹登记表、火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经勘验后认为,本次火灾是2014年4月16日下午,由于李泽玉私接的电线部位发生短路后产生火花,从而引燃私自所接电线部位的棕皮纤维,在风力作用下,燃烧的棕皮纤维坠落地面后引发山火。

2014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对瓷闸、瓷闸遗留物、铅导线两根、电线、棕皮树树叶、竹竿、PVC管进行提取。

5、现场提取笔录证实:火灾控制后,民警对火灾现场及周边勘验过程中,发现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利者居民小组居民李泽玉家民东南角发现棕皮树上有燃烧痕迹,正下方有一株竹竿一端燃烧痕迹。民警在进一步勘验过程中在棕皮树离树尖1.5米处、及棕皮树正下方地下提取到以下物品:

棕皮树正下方一根竹竿较细一端缠绕的电线两条,一条为银色长18厘米,一条长32厘米,一端用绿色塑料皮包裹。

棕皮树离树尖1.5米处的树叶根部1条,呈7字形,长处25厘米,短处18厘米,直径1.2厘米,转角部分17厘米呈碳化状态。

棕皮树离树尖1.5米处的树叶根部1条,呈7字形,长处21厘米,短处11厘米,转角处有轻微燃烧痕迹。

棕皮树离树尖1.5米处的树叶根部1条,呈7字形,长处21厘米,短处18厘米,直径1厘米,不同程度碳化状态。

棕皮树正下方竹竿一根,长5.6米,直径10厘米。

棕皮树至李泽玉家南角房子地下PVC管,长8米,直径0.02米。

民警在李泽玉家民东南角二楼走廊上提取:瓷闸一个,瓷闸遗留物一个(有燃烧痕迹),瓷闸遗留物一个。

李泽玉家民东南角二楼引出的两根电线离房子8米处有燃烧的痕迹。民警在离房子8米处的电线上提取到:铝导线一根,黄色长75厘米,中段裸露并有燃烧痕迹34厘米;铝导线一根,黄色长70厘米,中段裸露并有燃烧痕迹26厘米.

6、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泽玉对擅自接电线至家中使用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泽玉对私接电线地点进行了辨认。并供述其从李正福家旁的电杆将电通过一根棕树穿过其准备好的空心竹子接到其家中的老电线上,其将穿有电线的竹子插在棕树旁,到地面上的电线其用PV管子穿起来并埋在地下。电线穿过其家墙的地方,其还用水泥糊过。

证人李汉珍辨认后证实,其看到冒烟的地方就是核桃树至李泽玉家房后东南方向的棕树之间。

8、森林、林木、林地登记表、火情信息、团结街道办事处出具的4.16棋台山民房损失报告,证实:本次火灾给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9、西山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证实:事发当日风向情况。

10、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西山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过现场勘验并结合当事人李泽玉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检验报告书,综合分析并结合火灾发生发展规律,不能排除A线、B线短路引发棕树燃烧的可能性。

11、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用电检查工作单、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窃电通知书、制止窃电通知书、窃电处理通知书、违约用电通知书,违约用电处理通知书。证实:李泽玉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属窃电行为。补收电量4752千瓦,补收电费2138.4元,违约使用费6415.2元。

12、昆明供电局西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4月16日15:40分,西山分局接电话,棋台村委会发生森林火灾已经烧到利者村,火灾危及电力线路的安全,16:20分,工作人员将利者村公用电停运。16:56分将10KV棋台157号开关停运。4月17日9:06分恢复10KV棋台后段供电。4月18日11:20分,恢复利者村供电。4月22日发现利者村村民李泽玉在属于供电局0.22KV线路绝缘导线破口后上擅自接上两根电线,两根电线穿入竹竿内延伸到地面,然后穿过PVC管埋入地面延伸到家中。

13、西山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视频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21日,西山森林公安局民警带李汉珍到她看到最先起火地点辨认,侦查人员发现该地点的风力较大,方向是从李泽玉家房后棕树方向吹往山上,朝向李汉珍辨认有一棵核桃树位置。

2014年4月22日,西山森林公安局民警到李泽玉家房后棕树旁观察风力方向,发现该地点的风力较大,方向是从李泽玉家房后棕树方向吹往山上,朝向一棵核桃树位置。

    14、被告人李泽玉的供述证实:去年8月份,我大儿子李开平在我们村子的公路边盖了两层半的砖房,我就写申请给棋台村委会和团结供电所,申请给新盖的房子安装电表箱来通电,后一直没有批下来。去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就将我们家现在住的老房子(在老村子中间)的电表箱移到新房子里,又从我妈老房子的电表箱下接了根电线到我们家现在住的老房子里。由于我妈老房子到我们现在住的老房子距离有200-300米,线路有点远,电压不稳定,今年2月左右,我就从我家现在住的老房子后面原来老电表箱线路中段私自接了根电线进来,这根电线主要用于我们现在住的老房子的电磁炉、电视的用电。

几年前电改时,我家老房子的电是从我家房子后面李正福家猪圈旁的电线杆上接过来的,电表箱安装在我们家房子侧面的墙上。从电杆到我家电表箱大约有20米,中间经过了7棵棕皮树。去年底,我将电表箱移到我大儿子家新砖房的时候,没有拆除电杆到我家老房子的电线,电线仍然还通着电。今年2月份的时候,我就从电杆到我家老房子大约20米的这段电线上私自接了根电线,线路顺着从电杆过来第五棵棕皮树靠近树冠的地方接下来,当时接线的时候是村子刚好停电的时候,我就用我家的楼梯爬上棕皮树,用起子将老线戳通,把先准备好的穿在空心竹子里的电线接在老线上,并把穿有电线的竹子插在棕皮树旁,靠在棕皮树上。到地面上的电线被我穿在PVC管子里并埋在地下,到我家墙的地方就从墙里穿到我家二楼,接在电闸上,电线穿过墙的地方我还用水泥糊过。电线都是我一个人拉的,在村里人都去做客吃饭的时候。我以前从没有学过电学和电工基础,但是两股线在一起会触电是认得的,会麻手。

这根电线最多用过两个月。从今年2月份左右接上后,一直用到今年4月16日烧山火那天,具体几点我不清楚,只是到了晚上大概7点左右回来煮饭时发现没电了。到第二天早晨7点多,我就到我家房子后面棕皮树底下把我私自接的这根线扯下来,穿着电线的竹子现在还在我家房子后面棕皮树底下。4月18日,供电所来将村子里的电接通后,我就到我妈家老房子将电线接过来,我家现在用的电是从我妈老房子电表箱接来的。

我接的这根线着山火前都正常,没有烧过的情况。4月16日早晨8点左右我还用电烧过水。4月16日之前,我接线经过的那棵棕皮树没有被烧过,因为4月初我还看过,没有烧过的痕迹。我家二楼上的闸刀是怎么被烧焦掉在地上的我不知道。

发生山火是我媳妇李玉芬2014年4月16日下午3点左右打电话告诉我的,当时我在团结街道妥吉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组帮张辉做水利工程的管道基础。知道后我就搭小宝的微型车赶回家,到家后我就拿着桶接水灭火,我看见火是从山上往山下烧的,着火的地方最远处离村子有一公里左右了。我不清楚火是怎么烧起来的,我猜测是有人故意在我家房子后面的山上点火,可能是我叔叔李思生和我争我家后面的山地,他来放火害我。

李思生家也私搭过电线,都是裸露在房子外面的。我家的出现过短路起火的情况,那时是从我妈家拉来的电线,当时我是用电话线接的,那次着火以后,我就不敢用电话线接电线了,后来我接到棕皮树上的电线是我专门新买的电线。

五、定案结论

盘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泽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六、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被告人李泽玉私接电线的行为和失火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有证人目击到的起火点位于被告人李泽玉私接电线经过的棕皮树下方,该棕皮树和电线结合的地方被烧焦,是否有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失火,一些轻质的易燃物烧着后随风飘到棕皮树上,引燃棕皮树然后烧坏电线导致短路?

经鉴定,被告人李泽玉私接电线烧焦部位的电源线检测部位中检测到导线短路(一次短路)熔痕、熔珠,所谓一次短路即由线路自身引发的短路,排除了电源线因外部起火引发短路的可能,可确定电线短路引起棕皮树燃烧,而非棕皮树燃烧导致电线短路。事发当日,被告人私接的电线尚通电,并无可疑人员进入到事发地,着火点位于起火的棕皮树的下风且离棕皮树较近,因此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应认定本次失火同李泽玉私接电线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哲学范畴,表现为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具有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同一性、复杂性。任何关系都是一定条件下的关系,因果关系也不例外。考虑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必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加以判断。失火罪作为过失犯罪,被告人对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也不确信,很多发生在开放空间的失火案件缺少证明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这就需要法官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通过已知基础事实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被告人李泽玉是否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泽玉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坦白交代其私接电线等事实。因本案所涉罪名系过失犯罪,不应苛求被告人供述其行为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人李泽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