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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朝飞律师丁朝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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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决日期:

案件类型:

代理方:

耿马兆隆矿业有限公司、赛俊斋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10-29 14:45:53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马兆隆矿业有限公司、赛俊斋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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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马兆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得龙村。
法定代表人:苏日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飞,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松,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俊斋,男,1955年2月3日生,回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文林,男,1949年9月18日生,苗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耿马福荣德龙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得龙村。
法定代表人:潘长斌。
上诉人耿马兆隆矿业有限公司、赛俊斋因与被上诉人项文林、原审第三人耿马福荣德龙铅锌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赛俊斋委托代理事项的认定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耿马兆隆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上诉人赛俊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军
审判员 李年乐
审判员 苏静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