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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梦雪律师段梦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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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官渡区雨龙路银都汇商务中心6楼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决日期:

案件类型:

代理方: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10-25 09:12:06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胡水霞,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委托代理人唐莹,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梦雪,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董莹,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申请执行人胡水霞与被执行人董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2018)云0111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1990元及利息,执行费53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月25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09.58元,尚有案款39680.42元未受偿。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杨嘉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