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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案号:

裁决日期:

案件类型:

代理方:

陈纪智、何惠菊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23 10:00:17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陈纪智、何惠菊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申1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纪智,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天茂,唐莹,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惠菊,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再审申请人陈纪智因与被申请人何惠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7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纪智申请再审称:1、不论合同是否有效,被申请人均应支付租金(场地、房屋、铺面占有使用费),关于场地部分,在大棚倒塌前的租金应支付,大棚倒塌后实际搬离为止的租金同样应当支付。大棚倒塌后,申请即告知被申请人现场进行处理,并以各种形式通知和催告,但被申请人为了索要高额赔偿,一直拒绝清理和搬离,场地外围大门钥匙由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无法清理现场或租作他用。自2016年1月23至2017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一直怠于清理现场,所造成的损失(即场地占用费)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2、本案大棚因雪灾倒塌,属不可抗力。3、《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生效判决未对残值归属进行判定,未完全解决纠纷。4、二审认为申请人未提出上诉即认定我方自认损失为130余万元是错误的。陈纪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纪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孔 斌
审判员 刘会全
审判员 宗茂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