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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张扣扣杀死的王正军,当年的判决是不是太轻?

2019-04-09 16:51:24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时间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律师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他,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自己的脑海,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故意杀人判处七年
对于23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
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
23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过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未满18周岁等同于“免死金牌”?
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正军杀死张扣扣母亲时,已经年满十七周岁。
而这正是张扣扣杀人的导火索。
大年三十中午1点左右,他在家吃过饭,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
张扣扣杀人后去了他母亲的坟前烧了纸,然后走到附近镇子大河坎看了花灯。吃了饭后又从大河坎走路到新集镇老家想回去看父亲。次日一早,张扣扣在新集镇一家店吃了一碗面皮,去派出所自首。
正如检察官所说: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母亲尸体当街解剖,是他人性灭失的起点
根据张扣扣的供述,他亲眼看自己的母亲被当街解剖尸体,现场几百人围观。如果此事属实,无疑是对他幼小的心灵一次重创。
对于尸体公开解剖,首先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尸体解剖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考虑的案件是刑事案件,为了保护犯罪现场,获得第一手证据,在事发地进行解剖是有必要的;但是,为了尊重死者,保护死者隐私,解剖的时候通过一定的隔离手段如屏风等是有必要的。
面对仇恨我们需要的是“放过”,不是放过伤害自己的人,而是放过自己,从而不被仇恨控制失去了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