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云南首律网

服务热线13629659531

微信公众号

律师推荐

李正权律师 李正权律师

沈忱律师 沈忱律师

周雪律师 周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1周年

2019-09-09 08:26:02 发布者:云南首律网

 原标题:电子商务法颁布1周年

  专家热议平台经济中游戏直播垄断现象需用《反垄断法》限制

  民主与法制时报讯(记者赵春艳) 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1周年之际,近日,中国信息界发展研究院、电子商务法律网、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联合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1周年研讨会,发布了《电子商务法颁布一周年实施现状与问题建议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对网络平台滥用市场地位定性及法律规范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报告》归纳了1年来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具体问题官方解释,同时也汇总了相关典型审判案例,更是对法律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近几年,游戏直播行业进入蓬勃期,各种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游戏直播市场的理想格局是:市场自由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事实是很多游戏商通过著作权等权利,意图将游戏直播权属完全归于自身平台名下。对于想要观看直播的观众,只能选择到与游戏商利益相关的直播平台去观看。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主任杨东表示,当观众(消费者)所面对的是一个视频信息垄断的平台,而没有多个平台的自由选择权时,是否构成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都需要综合进行法律评判。但是游戏厂商如果滥用著作权等权利,推广自己的直播平台、压制其他公司的游戏,最终损害的还是观众(消费者)的利益,很有可能构成“游戏直播垄断”,如若构成,则需要应用《反垄断法》等进行相应制裁。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以《反垄断法》保障观众权益,这些都将是破除行业直播垄断的有益工具,助力游戏直播行业向好发展。

  四川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周鑫认为,游戏直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在学术界对此问题也存在争议。可以认为,主要由玩家参与的强竞技性、高主观性、且没有故事情节的英雄格斗游戏,其构成的连续画面实际上难以构成类电作品,且对游戏的直播行为并非是直接复制了游戏内容,而是通过增加新的视角、新的理念赋予了网络游戏新的价值、功能和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构成对游戏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即可以认为直播游戏画面可以存在合理使用的空间。数据的自然集中具备正当性,而人为干预的数据集中相当于在源头处控制了数据的流转方向,这种行为很可能加强经营者的市场力量,进而导致新的垄断性经营者出现。当然,垄断地位本身并没有竞争法上的可责性,但是滥用其市场地位的可能性不能被忽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原组长、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认为,数字经济必然是垄断经济,对数据垄断需要辨证分析,数据垄断产生对反垄断法的概念带来了影响,像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此也是下一步符合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修改反垄断法需要考量的主要问题。